內蒙古冠世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組織全員學習《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及四項配套制度
為配合《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實施,近日,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會同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農業農村部、人民銀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等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成員單位,聯合印發了《關于印發<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四項配套制度的通知》(銀保監發〔2018〕1號),發布《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融資擔保責任余額計量辦法》、《融資擔保公司資產比例管理辦法》和《銀行業金融機構與融資擔保公司業務合作指引》等四項配套制度。

5月22日下午,內蒙古冠世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組織全員參加內蒙古金融辦對最新監管條例及四項配套制度的解讀的學習。內蒙古冠世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作為一家國有獨資的融資擔保企業,四項配套制度的發布和實施有利于進一步規范公司經營行為,促進融資擔保行業穩健運行,更好支持普惠金融發展,促進小微企業和“三農”等普惠領域資金融通,對解決企業特別是解決小微企業和“三農”融資難、融資貴等問題具有重要作用。
其中,《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細化了監督管理部門頒發、換發、吊銷、注銷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條件和流程,明確了許可證應當載明的內容,要求監督管理部門做好許可證管理工作。旨在規范監督管理部門對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的管理,促進融資擔保公司依法經營,維護融資擔保市場秩序。
《融資擔保責任余額計量辦法》對融資擔保業務進行分類,根據國家政策導向和業務風險狀況,對不同類別的融資擔保業務設置相應權重,規定了融資擔保責任余額的計量公式,明確了融資擔保責任余額用于計算融資擔保放大倍數和集中度等風險控制指標。旨在規范融資擔保公司經營活動,防范融資擔保業務風險,準確計量融資擔保責任余額。
《融資擔保公司資產比例管理辦法》將融資擔保公司主要資產按照形態分為Ⅰ、Ⅱ、Ⅲ級,從優先保障資產流動性和安全性的角度,規定了各級資產比例,并對融資擔保公司受托管理的政府性或財政專項資金在計算各級資產、資產總額和資產比例時予以扣除。旨在引導融資擔保公司專注主業、審慎經營,確保融資擔保公司保持充足代償能力,優先保障資產流動性和安全性。
《銀行業金融機構與融資擔保公司業務合作指引》明確了銀擔合作的基本原則,對銀擔雙方在機構合作和業務操作流程方面提出規范性要求,并就風險分擔、保證金收取、代償寬限期、信息披露等事項進行了規定。為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與融資擔保公司業務合作行為,維護雙方合法權益,促進銀擔合作健康發展,更好地服務小微企業和“三農”發展。
通過本次深入解讀學習,使冠世公司員工既能夠全面了解融資擔保行業的新政策,同時也對公司今后開展融資擔保工作具有指導作用。